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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佛山一企业工业废水排入雨水渠被处罚
案件详情
今年初,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西樵监督管理所在对镇内重点河涌开展涉水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一家牛仔布织造企业工作人员把从沉淀池中打捞出来的棉尘装进尼龙袋,并将此堆放在雨水渠旁进行晾干,棉尘中的废水从尼龙袋中渗出并通过雨水渠流出厂外。
执法人员随即在雨水渠内采集水样并委托佛山市南海生态环境监测站进行检测。根据检测报告,该公司雨水渠废水中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浓度超标,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西樵监督管理所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鉴于该企业积极配合整改并在官方媒体作出环保公开道歉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和《佛山市生态环境违法企业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工作指引》第三条第(三)款及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西樵镇依法从轻对该企业的处罚,共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 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
《佛山市生态环境违法企业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工作指引》第三条第(三)款及第二款 除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当事人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的50%降低处罚。根据上述标准减少罚款金额的,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
企业应引以为戒,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环保管理机制,增强法治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