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佛山一企业噪声扰民屡不整改被处罚
案件详情
近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勒流监督管理所收到市民投诉,反映其附近一家工厂在夜间仍不停作业,持续扰民。
勒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夜间前往投诉地点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厂生产过程中有金属冲压噪声产生且未采取有效降噪措施,执法人员现场要求该工厂合理安排生产时间,不得在作息时间内进行生产,并在限期内加装噪声防治设施。
一星期后,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工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生产时产生的噪声仍持续对附近的居民产生影响。对此,勒流监督管理所现场委托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对该厂进行噪声检测,最终检测报告显示工厂南侧噪声测量值dB(A)(Leq)为66,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昼间标准60分贝的限值。
处理结果
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勒流监督管理所对该厂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行为进行立案,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后续,由于该厂负责人配合调查,在复查时未再次出现噪声超标情况,勒流监督管理所最终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时,应负起社会责任,提升噪声污染防治意识,自觉减少工业生产噪声排放,避免影响周边群众,共建宁静、和谐、美好的环境。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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