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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以案说法】别让油气回收装置成“摆设”!

2023-10-28 08:17:32 东莞市中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阅读

2023年8月14日,省大气监督帮扶组对江门市新会区某油品储运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发油鹤管对应的油气回收管头、回收管线周围封尘痕迹明显,存在闲置油气回收系统嫌疑。随后,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以下简称新会分局)迅速跟进,现场与督导帮扶组同步开展调查取证。

新会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现场的《油品装卸作业时间记录表》,对车台发油次数、时间点进行视频监控倒查,发现该企业在8月11日凌晨00:15-00:45开展发油作业期间,油罐车未同时接驳油气回收管,现场操作工无启动油气回收装置动作,并通过现场询问操作工,确认其未按要求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事实。

处理情况

该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及《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进行裁量,新会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3.125万元,并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案件启示

汽油等油品产生的VOCs是形成PM2.5和O3的重要前体物,因此严控VOCs是目前大气污染防治的一项重要内容。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法律标准均对油气回收作出了强制规定,为打击大气污染环境违法行为提供了强力支撑。

各油品储运单位应提高自检自查管理意识,认清当前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觉履行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定期开展油气回收自查检测,做好油气回收装置的日常维护,规范运行油气回收装置,出现不合格情况及时维修,防止自查自测流于形式,全力减少油品储运销造成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为打好打赢蓝天保卫战奠定坚实基础。

来源:江门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