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常熟一企业擅自增设喷漆项目,未配套废气治理设施,被处罚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10日,尚湖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某企业进行执法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无缝钢管的生产、销售。
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热加工车间内有一名工人正在从事喷漆作业,工人把江海开林牌钢管防腐专用黑漆(底面合一)加水性调粘水现场调和后,用喷枪喷到事先排列好的钢管表面。现场堆放有整桶19桶水性调粘水,2桶已经调和好的准备喷涂的油漆,车间堆放有大量废油漆桶,无相关的废气治理设施。该单位现场负责人无法提供相关的环评审批手续。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案例分析
根据法律法规,决定对该单位处理结果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220045元。
同时对该单位法人代表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来源:VOCs前沿, 常熟治污攻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