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服务热线:

400-8838-798

技术文章

在线监测这些情形已经涉及处罚

2022-07-16 13:52:02 东莞市中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阅读

针对在线监测运行中全程通标、运维台账记录失实、超标后断开数据传输、皮托管系数设置及停产标记等问题,邢台在线监测者说通过对几起涉及以上问题的处罚案例的分享,以引起广大在线监测运维人员和排污单位相关人员对以上相关问题的关注和重视。

擅自断开数采仪通讯连接  

2021年11月10日,执法人员对某焦化公司1号焦炉站房在线监控设备、1号焦炉脱硫脱硝中控室进行现场检查。经调阅1号焦炉站房数采仪历史数据显示,2021年6月11日19时23分至6月12日1时33分数据空缺。经调阅1号焦炉数采仪运行日志显示,2021年6月11日19时22分数采仪与分析仪连接断开,至6月12日1时32分数采仪与分析仪重新连接,期间无数据上传。执法人员调阅1号焦炉脱硫脱硝设施DCS相关参数历史数据和1#脱硝运行记录表显示,2021年6月11日20时30分至2021年6月12日2时30分,1号焦炉脱硫脱硝设施停运。查阅炼焦车间2021年6月11日1号焦炉中班和2021年6月12日夜班《1#炉排推焦计划表》显示,在1号焦炉脱硫脱硝设施停运期间焦炉正常生产,共出焦14炉。1号焦炉脱硫脱硝设施停运期间生产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两种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上述行为均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属于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处理结果:罚款人民币83.125万元

虚假标记  

2021年6月25日和7月4日,执法人员对某焦化有限公司焦炉在线设施进行检查。针对该公司2021年以来在“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V6.0”平台标记为“停产”的自动监控数据,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了相关时段的《焦化厂炼焦车间双脱运行记录》《鼓风机岗位操作记录表》和《焦炉交换机测量记录》,查看了焦炉DCS系统三期趋势曲线。检查发现:

一、2021年1月9日,该公司5号6号焦炉脱硫脱硝引风机变频发生故障,21:30左右5号6号焦炉停止加热。在大约经过3个小时后(2021年1月10日零点左右),由于脱硫脱硝引风机变频故障仍未修复,为了保证炉温,该公司恢复焦炉煤气加热,直至1月10日7点多脱硫脱硝引风机变频器能够达到临时使用的要求,启动引风机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状态。在此期间,该公司计划出焦30炉,实际出焦22炉,不属于焦炉停产状态。该公司在“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V6.0”平台标记2021年1月9日21时至1月10日8时停产12小时,实际停产时间为4小时。通过这个标记,导致在这个时间段内恢复生产的近8个小时期间的自动监控小时数据无效,不能正常反映该公司2021年1月10日全天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属于通过虚假标记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二、2021年1月12日,引风机变频器厂家对该公司脱硫脱硝引风机变频器进行整体维修,17时30分左右5号6号焦炉停止加热。为了保护炉体,当日约19时该公司恢复焦炉煤气加热,至22时左右脱硫脱硝引风机变频器维修完毕,启动风机恢复正常生产。在此期间,该公司计划出焦19炉,实际出焦19炉,不属于焦炉停产状态。该公司在“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V6.0”平台标记2021年1月12日17时至22时停产6小时,实际停产时间为2小时,通过这个标记导致在这个时间段内恢复生产的近4个小时期间的自动监控小时数据无效,不能正常反映该公司2021年1月12日全天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属于通过虚假标记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按照《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鲁环发〔2020〕6号)第二十三条“排污单位通过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破坏自动监测设备,虚假标记监测数据等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认定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或者大气污染物’”之规定,该公司属于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处理结果:罚款人民币66.25万元

全程校准记录与历史数据不一致

2021年6月25日执法人员对某钢铁有限公司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调阅该单位265平方米烧结机自动监控设施《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日常巡检维护记录本》和数采仪历史记录发现,维护记录中2020年12月18日气态污染物CEMS全系统校准设备一氧化氮标气响应时间与数采仪历史记录不一致(一氧化氮标气浓度为141mg/m3)。数采仪历史数据显示一氧化氮设备全系统校准响应时间为2020年12月18日14:07分-14:14分(由0.16mg/m3升至132.39mg/m3),标定响应时间为480秒,而现场维护记录填写全系统校准响应时间为179秒,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要求中响应时间≤200s的要求,同时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12.2.1“超期未校准、失控时段数据按照本标准12.2.3处理。”12.2.3“CEMS系统数据失控时段污染物排放量按照表5进行修约”的要求;265平方米烧结机站点自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3月31日未进行全系统校准,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11.2定期校准e)“抽取式气态污染物CEMS每3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全系统校准”的要求;球团自动监控设施采用###品牌###-900C 型连续监测系统,该仪器校准期间数据无法上传到数采仪,同时不具备全系统校准期间设备回零时间显示功能,但该点位《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日常巡检维护记录本》中均记录了每次日常巡检和全系统校准回零时间,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10.2日常巡检“CEMS运维单位应根据本标准和仪器使用说明中的相关要求制订巡检规程,并严格按照规程开展日常巡检工作并做好记录。”的要求。2021年6月29日,我局向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处理结果:罚款人民币11万元

运维台账记录失实  

2021年6月25日执法人员对某焦化公司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1、2号焦炉站点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未进行全系统校准,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 11.2定期校准e)“抽取式气态污染物CEMS每3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全系统校准”的要求;2号焦炉2021年4月18日8时-12时颗粒物测量单元故障,运维记录未记录此次故障,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10.2日常巡检“CEMS运维单位应根据本标准和仪器使用说明中的相关要求制订巡检规程,并严格按照规程开展日常巡检工作并做好记录。”的要求;《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日常巡检维护记录本》现场存留页和运维公司存档页记录内容不一致,现场存留页有明显添加痕迹,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10.2日常巡检“CEMS运维单位应根据本标准和仪器使用说明中的相关要求制订巡检规程,并严格按照规程开展日常巡检工作并做好记录。”的要求。2021年6月29日,我局向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处理结果:罚款人民币11万元

皮托管系数设置与实际不符 

2021年6月25日执法人员对某钢铁有限公司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现场检查。经调阅该单位1号烧结机机尾自动监控设施数采仪历史参数设置,发现2021年6月23日之前皮托管系数设置为0.830,与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表中的皮托管系数0.850不符,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12.1CEMS数据审核12.1.3“排污单位应在每个季度前五个工作日对上个季度的CEMS数据进行审核,确认上季度所有分钟、小时数据均按照附录H的要求正确标记。(附录H H.5系统运行参数:日期、时间、地点、污染源排放口的尺寸和截面积、污染物测量量程、超标报警值、皮托管系数以及过量空气系数(基准含氧量)等。)的要求;现场调阅1号、2号烧结机机头自动监测设备《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日常巡检维护记录本》和1号、2号烧结机数采仪历史记录发现,维护记录中4月20日气态污染物CEMS全流路校准设备回零时间、标气响应时间与数采仪历史记录不一致。校准期间停产,监测设备实际监测为空气数据,设备回零采用空气进行,数采仪数据前后无变化,现场实际无法确定回零时间,但现场记录SO2和NO回零时间分别为54秒和59秒,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10.2日常巡检“CEMS运维单位应根据本标准和仪器使用说明中的相关要求制定巡检规程,并严格按照规程开展日常巡检工作并做好记录。”的要求;数采仪历史数据显示二氧化硫设备校准时间段为2021年4月20日9:46-9:52(由2.86mg/m3上升至74.3mg/m3),合计时间为360秒,而现场维护记录填写标气响应时间为129秒,且未进行修约,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要求中响应时间≤200s的要求,同时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12.2.1“超期未校准、失控时段数据按照本标准12.2.3处理。” 12.2.3 “CEMS系统数据失控时段污染物排放量按照表5进行修约”的要求。2021年6月29日,我局向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处理结果:罚款人民币11万元

来源: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标签:   在线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