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莞深联合执法查处饮用水源保护区问题养殖场
为持续强化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市生态环境局多途径、多方式加大监管力度。近期,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无人机巡查发现罗田水库东莞侧二级区内疑似存在流动养殖场。经实地勘察,执法人员精准锁定问题养殖场。
4月21日上午,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监督科联合深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以罗田水库为中心开展执法行动,严厉打击保护区内非法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该养殖场生活污水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现场畜禽粪便乱排并大量堆积,存在污染饮用水水体风险。根据《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联合执法组现场责令该养殖场立即整改,下来将联合相关部门进一步依法查处。
据悉,罗田水库是深圳、东莞两市的重要饮用水源地,主要向深圳市松岗街道、东莞市大朗镇犀牛陂村共10万居民供水,其水质保护工作尤为重要。2021年以来,东莞市主要领导、省生态环境厅等相关部门多次到大朗镇实地调研罗田水库,推进环境问题整改。下一步,市生态环境局将进一步加大罗田水库环境监管执法力度,联合多部门不定期开展执法行动,切实做好水源地保护工作,为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提供坚实保障。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科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同时还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准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