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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企业常见的10种环境违法行为(八)-污染防治不到位

2022-02-18 08:39:33 东莞市中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阅读

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企业,

污染防治不到位,

最高处罚2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案例】

东莞市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未按规定使用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案件

一、案件简介

2020年10月28日,望牛墩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到官洲村工业区东莞市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单位的印刷工序正在生产,2台印刷机正在使用,但配套的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运转,印刷工序产生的总挥发性有机物未经处理无组织排放。

二、案件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和《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九章9.1“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中“已按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但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处柒万元罚款。

三、案件启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生产经营者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否则,将面临罚款、停产整治的后果。本案中,该单位印刷工序正在生产,虽然已配套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但配套的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运转,印刷工序产生的总挥发性有机物未经处理无组织排放,仍属未按规定使用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标签:   污染防治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