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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沙田又有一家偷排废水企业被查封
1月5日,沙田生态环境分局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并查处了一家直排生产废水的企业。
1月5日,沙田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五金塑胶厂开展日常检查,该厂已办理生态环境审批、验收和排污登记等相关手续,设有机制加工、超声波清洗、焊接等工序,检查时现场正在生产。执法人员发现,该厂废水收集池开裂,未经处理的除油废水从收集池裂缝渗漏至收集池旁雨水井口;该厂数控旋压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切削液撒漏至车间地面,员工将地面切削液扫至附近雨水口。切削液与除油废水最终通过雨水口排放至厂外河涌。鉴于以上情形,分局执法人员当场制作“双笔录”进行调查取证,现场查封该厂涉水产污设备,责令该厂立即整改,并委托第三方废水监测单位对该厂直排的废水取样监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关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将对上述五金塑胶厂依法严肃处理,若涉刑事犯罪情节将依法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沙田生态环境分局表示,各产废单位务必守法经营,严格依法做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不断提升自身环保管理水平,严禁用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沙田生态环境分局将继续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排污行为,定期开展各类专项执法行动,做沙田蓝天碧水的坚定守护者。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标签:   偷排废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