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后评价是否需要执行新标准
问:你好,有一陶瓷生产企业,企业建成并验收于2016年,炉窑执行标准为《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修改单中相关限值,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180毫克/立方,2024年企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其炉窑执行标准仍旧按原排放标准执行,还是执行广东省《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160-2019)》氮氧化物排放限值100毫克/立方?
答:您好,《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160-2019)》规定,现有企业 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