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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数据,塘厦一环境检测机构被查处

2024-09-18 08:06:38 东莞市中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阅读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塘厦分局在近期持续开展的打击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弄虚作假专项行动中,发现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存在重大环境检测作假嫌疑。

经初步调查,甲公司受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负责某项目的环保自主检测工作。甲公司出具的32号检测报告记录显示,甲公司工作人员于2024年6月5日17:30和22:08先后在该项目厂界南侧1米处开展噪声采样检测工作,并在报告内附有相关图片。但塘厦分局执法人员调取的视频监控显示,在上述时间点该项目厂界南侧处并无甲公司的采样人员进行噪声采样作业,甲公司采样人员的实际采样时间为当日的16:55前后和20:18前后,与检测报告所述时间及附件材料明显不符。

经进一步调查确认,甲公司现场采样人员通过直接修改噪声采样仪的设备时间,将原本为20时前后测得的检测样本,篡改为22时之后测得的数据,此举严重违背了采样工作的规范性与真实性原则,亦严重损害了委托方及项目方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二)夜间,是指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夜间的起止时间,夜间时段长度为八小时”。甲公司将不属于夜间噪声的采样样本篡改为夜间噪声检测数据,该行为涉嫌违反《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塘厦分局依法对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制作双笔录立案调查。

同时,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关于“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规定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该案件将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