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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顺德陈村一企业随意排放清洗废水被查处

2024-08-15 08:30:12 东莞市中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阅读

案件详情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陈村监督管理所近期查处一宗清洗废水外排河涌案件。

执法人员接报镇内一河涌突变奶白色,经调查发现白色污水来自某工业区道路入河排污口,受波及范围约380米。执法人员立即开展截污、抽污外运处理等应急处理工作,同时连夜排查废水源头。

经排查发现,白色污水来自河涌上游某工业区一铝制品加工企业,进一步检查发现企业对车间机床和车间地面进行清洁过程中,部分含乳化液废水以扫把、水冲洗的方式,把含乳化液废水通过车间内2个设有暗管的地面乳化液收集池和地面裂缝排入工业区雨水管道,最终流往附近河涌。

经取样检测,该企业排放的清洗废水重金属总铜、总锌超标。

处理结果

该企业通过暗管排放含重金属超标废水的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目前已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其违法犯罪问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五项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

第十七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

(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三)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

(四)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