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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顺德一企业废水暗管偷排被罚
2024年3月,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大良监督管理所联合大良城建办开展专项检查,发现某河涌存在“白色”水污染情况,经检查为一金属加工厂未配套相关的治理设施并通过设置暗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检查组现场对该金属加工厂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厂建设其他金属制品制造项目,在生产过程中有废水产生。废水是在对冲压后的五金配件进行清洗时产生,工厂没有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导致废水直接经清洗机旁地面设置的洞口经管道排放至外环境。
依法查处,严厉打击水环境违法行为
该厂的上述情形属于未配套治理设施并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该厂被处罚42万元。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该厂被处罚45万元。综上,该厂合计被处罚87万元。
根据《关于逃避监管违法排污情形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环政法函〔2016〕219号)中“如果排污单位未配套建设防治污染设施,直接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符合‘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构成要件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查处”的规定,未配套治理设施并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案件一方面需要承担“三同时”的处罚,另一方面也需要承担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因此,企业经营者切勿心存侥幸,否则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