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为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国务院于近期印发《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条例》的出台是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健全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的具体举措,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和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本条例共33条
基本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加强碳排放权交易领域的国际合作与流。
职责分工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联合监管重点事项
01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确定:
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02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确定:
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确定条件
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制定;
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重点排放单位的名录确定条件制定。
03碳排放配额总量设定和分配:
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
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行业发展阶段、历史排放情况、市场调节需要等因素制定并组织实施;
碳排放配额发放
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年度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发放。
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条件、年度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应当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意见。
04 其他相关制度制定
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管理办法、信用记录制度,将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民用航空等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制定、碳排放配额发放与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计核算和年度排放报告报送与核查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用航空等主管部门制定。
机构设置及其管理
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
负责碳排放权交易产品的登记,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
负责组织开展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
登记和交易的收费应当合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
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应完善相关业务规则,建立风险防控和信息披露制度。
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管理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配合。
交易要素
交易主体:
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主体。
交易产品:
碳排放配额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现货交易产品。
交易方式:
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现货交易方式。
注意:具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技术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交易。
配额分配和清缴
实行免费分配,将逐步推行免费分配和有偿分配相结合方式。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或者出售碳排放配额,其购买的碳排放配额可以用于清缴。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于清缴其碳排放配额。
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管理要求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
01制定并严格执行数据质量控制方案;
02使用依法经计量检定合格或校准的计量器具开展相关检验检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
03如实准确统计核算排放量并编制上一年度排放报告:
04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
05配合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审核;
06向社会公开排放量等信息,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至少保存5年。
重点排放单位可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相关检验检测,编制年度排放报告。
重点排放单位应对样品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对统计核算数据和年度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碳排放数据监管要求
01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核查并确认实际排放量;
02核查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并自核查完成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向重点排放单位反馈核查结果;
03核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
技术服务机构要求
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机构
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要求;
对出具的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不得出具不实或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
编制和审核年度排放报告的技术服务机构
具备相应设施设备、技术能力和技术人员;
建立业务质量管理制度:
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
对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和审核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不得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不得使用虚假数据资料或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技术服务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不得同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业务和技术审核业务。
监督管理
信息化监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平台,对配额分配、清缴及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等进行全过程监管,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现场检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罚则
01管理部门、机构及工作人员责任
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分或处罚。
02重点排放单位责任
未按规定制定并执行数据质量控制方案,报送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保存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向社会公开相关数据和信息的: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责令停产整治。
未按规定统计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年度排放报告存在重大缺陷遗漏、存在篡改伪造数据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未按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的: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 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按50%以上100%以下的比例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责令停产整治。
未按规定清缴碳排放配额的: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未清缴的配额清缴时限前1个月市场交易平均价格 5 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按未清缴配额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配额,可责令停产整治。
03技术服务机构责任
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 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检测资质。
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或技术审核意见存在重大缺陷或遗漏、弄虚作假的: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及技术审核业务。
因以上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责任人员:
>直接负责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2万元-20万元罚款,5年内禁止从事相关业务;
>情节严重的,终身禁止从事前述业务。
04市场主体责任
操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
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 -500万元罚款;
> 单位因前述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直接负责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扰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的:
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 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因前述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直接负责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05拒绝或阻碍监督检查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06信用惩戒
将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07其他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易和市场衔接
碳排放权交易应逐步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本条例施行前建立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当参照本条例规定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本条例施行后,不再新建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相同温室气体种类和相同行业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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