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从测定指标与检测流程两方面切入,帮助读者了解VOCs实验室检测与现场检测的差异。
标准测定要点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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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样管加热并保持在120℃±5℃,结束后立即放入样品保存箱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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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除烃空气代替样品,测定氧在总烃柱上的响应值,以扣除样品中的氧对总烃测定的干扰 | 可通过零点气校准和调整仪器零点、定量环低流量进样等方式消除 | 可通过扣减零点气氧峰面积或峰高、测试废气氧含量并扣减响应值等方式消除或减少干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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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0.4mg/m3(以甲烷计);在甲烷柱上测定,除氧峰外无其他峰 |
| | ≥99.999%;除烃环境空气;可采用内置氧气发生器等产生的氧气 | ≥99.999%;除烃环境空气;可采用内置氧气发生器等产生的氧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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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样前采样容器应使用除烃空气清洗,每20个或每批次(少于20个)应至少取1个注入除烃空气,室温下放置不少于实际样品保存时间后,按样品测定分析,总烃测定结果应重复使用的气袋,须在采样前进行空白实验,总烃测定结果应4、运输空白样品总烃测定结果应<0.06mg/m35、每批样品应至少分析10%的实验室内平行样,其测定结果的相对偏差应≤15%6、每批次样品分析前后,应测定校准曲线范围内有证标准气,结果的相对误差应≤10% | 1、仪器使用期间,每半年至少核查1次总烃和甲烷的零点漂移、量程漂移;如仪器长期未使用(超过半年),使用前也应核查:→校准量程>100μmol/mol时,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应在±5%以内;→校准量程≤100μmol/mol时,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应在2、样品测定前后,核查总烃和甲烷的示值误差、系统偏差,并填写样品测定前后仪器性能核查记录表:→标准气体浓度值>100μmol/mol时,测定相对误差和相对偏差应在±5%以内;→标准气体浓度值≤100μmol/mol时,测定相对误差和相对偏差应在±5μmol/mol以内。≥10μmol/mol,应处于校准量程的20%~100%,否则应重新选择校准量程;<10μmol/mol,应不超过仪器校准量程且仪器校准量程应在10μmol/mol左右,否则应重新选择校准量程。4、HJ1331-2023每年至少用丙烷标气验证1次催化氧化单元的转化效率,应不低于95%,否则应更换或补充催化剂。 |
现场检测作业标准化流程对比
深度解读1
HJ 38对应用过程的质量保证做了明确要求,重点对现场采样质量控制进行规范,如加热温度、存储时长等。
流程规范
►样品采集
采样系统要具有良好的气密性,采样前须进行空白试验,总烃测定结果应<0.06mg/m3。
气袋采样:采样管保持在120±5℃,样品气清洗3次,采样结束后立即放入样品保存箱;
玻璃注射器采样:采样管保持在120±5℃,样品气清洗至少3次,采样结束后密封立即放入样品保存箱。
►运输空白
将注入除烃空气的采样容器带至采样现场,与同批次采集的样品一起送回实验室分析。
►样品保存
样品应常温避光保存,采样后尽快完成分析。
玻璃注射器保存的样品,放置时间不超过8h;气袋保存的样品,放置时间不超过48h。
►样品分析
采用甲烷单一组分标气,建立高浓度和低浓度段校准曲线,相关系数≥0.995。
样品测定:保证容器内部无液滴凝结,如有则放入加热装置至液滴消失。取1.0ml除烃空气,测定其在总烃柱上的氧峰面积。另取1.0ml待测样品,测定样品中总烃和甲烷的峰面织,总烃峰面积应扣除除烃峰面积后参与计算。
空白试验:运输空白样品测试,总烃测试结果应<0.06mg/m3。
►结果输出
HJ 1331、HJ 1332在HJ 1012 II型仪器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部分功能要求,如进样流量、校准曲线的相关系数等;此外,对分析过程的质量控制也做了明确要求。
流程规范
►测试准备
仪器预热,选择合适校准曲线或校准量程。
►仪器核查
零点校准和量程校准,测试系统示值误差,零点值应≤0.4mg/m3;
→当标气浓度>100 umol/mol,仪器误差应≤±5%;
→当标气浓度≤100 umol/mol,仪器误差应≤±5umol/mol;
填写样品测定前后仪器性能核查记录表。
►样品测试
采样管置于排气简中心位置,进样流量波动≤10%,全程120±5℃高温伴热,取5组数据平均值作为一次测量值(5~15min),同步测试湿度,样品测试完成后使用零点气清洗设备,测试系统示值误差值。
►结果分析
→测定结果≥10 umol/mol,应处于校准量程20%~100%;
→测定结果<10 umol/mol,应≤校准量程且在校准量程10umol/mol左右。否则重新选择校准曲线在测试。
►结果输出
*表格内容为谱育科技全程支持或参与验证的国家/地方方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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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J 1331-202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HJ 1332-202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 |
北京:《DB 11/T 1367-2016 固定污染源废气 甲烷 /总烃/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山东:《DB 37/T 3922-2020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福建:《DB 35/T 1913-2020 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 |
杭州:《DB3301/T0277-2018 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附录B规范性附录 江西:《DB36/1101-2019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附录A 规范性附录河南:《DB 41/T 2198-2021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附录D 规范性附录江苏:《DB 32/T 3944-2020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附录D规范性附录天津:《DB 12 524-2020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附录F规范性附录 | |
| | 《HJ1012-2018 环境空气和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 |
来源: VOCs减排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