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湖南一企业因VOCs废气喷淋塔内无水被罚款32万
12月18日,湖南生态环境官方媒体发布一则今年3月份查获的一起涉VOCs废气违法排放的案例。该企业电泳线车间和涂装车间正在生产,但因其喷淋系统抽水电机损坏导致它内处于无水状态,造成VOCs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致使VOCs废气未得到有效处理直接排放外环境等,罚款32万元。下面来看详细案情及解析: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10日,群众通过“12345”平台投诉,反映“株洲科盟车辆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期间异味扰民。”接报后,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荷塘分局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派出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调查核实。经查,群众反映属实。
经调查,该企业电泳线车间和涂装车间正在生产,但因其喷淋系统抽水电机损坏,喷淋塔处于无水状态,造成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导致VOCs废气未得到有效处理直接排放外环境;且车间烘干工序未按照规定在密闭空间进行。执法人员要求该企业立即停产整改,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生产废气达标排放,并要求对烘干车间按规定进行密闭,有效减少对周边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依法查处
经查,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该企业未在密闭空间进行烘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荷塘分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等相关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确定的裁量标准,依法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32万元。
案例点评
本案中,涉事企业无视法律规定,不落实环保管理制度,心存侥幸,顶风作案,让环保设施成为“摆设”“门面”,未能切实发挥治污效用,采取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反映出企业环保意识不强,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群众投诉举报是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的“金矿”“富矿”,通过群众反映线索,进一步扫除监管盲区,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强化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提升,提高群众环境满意度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湖南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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