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常熟市一企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被罚
案情回顾
2023年7月26日,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公司喷漆房不在使用,喷漆房外有十几个卧式晾干架和一个环形晾干架,卧式晾干架上有大量喷完漆已晾干的工件,架子上、地面上有较多漆渣。该单位车间外露天有一废油漆桶打包处,周边散落有废油漆桶和少量漆渣,厂区内多处露天堆放有废油漆桶,且堆放处未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案例分析
根据法律法规,决定对该公司处理结果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170000元。
来源:常熟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