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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以案明法】富山工业园一企业偷排含镍废水,三人被刑拘!

2023-11-24 08:43:44 东莞市中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阅读

日前,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富山分局与珠海市生态环境局斗门分局联合公安部门,查处了一起非法偷排含镍废水的团伙作案案件,包括企业总经理在内的三名涉案相关责任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21日,市生态环境局富山分局接到信访投诉,称辖区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使用暗管将生产废水偷排至厕所。富山分局高度重视,立刻对该投诉进行研判分析,并安排执法人员即刻行动,分组对该公司管网污水站、环保手续、固体废物等进行突击检查,同时联合监测单位进行采样监测取证。

市生态环境局富山分局全员出动,分头行动。通过对厂区内进行仔细检查,在该企业的厕所等区域,发现了工业污水痕迹,原本该有粪尿臭味的生活污水化粪池却没有臭味,这些异常现象均指向该企业极有可能存在偷排行为。

顺着该线索,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分析监控视频,倒查管道走向、污水排放流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危险废物转移处置情况,发现该企业污水处理设施中的过滤棉长时间未转移,这让执法人员确信该企业存在污水处理不正常运行行为。

经过连续7小时的现场调查,执法人员初步掌握了该企业偷排行为,发现该企业的含镍废水从含镍中水回用桶通过污水处理站的提升泵加压至车间清洗槽,经过三通管偷排排放至厕所,再经过生活污水管网进入化粪池,最后排往外环境。

根据现场排查和询问调查,该三通管是在2016年重大变更环评建设污水处理站及相关管网工程时特意加装,由此可以判定该企业偷排属于团伙作案,该企业总经理、助理、废水运营第三方操作工均有参与。

采样小组立即对该企业含镍中水回用桶、厕所、污水管网及化粪池等11个点位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重金属镍均超标。

至此,该企业偷排含镍重金属废水嫌疑基本被锁定,执法人员马上通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拍照、录像固定违法证据,就该企业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该企业私设暗管排放重金属超标的水污染物的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市生态环境局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进行立案侦查,并对相关3名责任人作刑事拘留处理,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普法宣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特别提醒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正在开展严厉打击涉工业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希望广大企业引以为戒,守法经营、依法排污、达标排放,“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切勿以身试法。

来源:珠海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