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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治污设施损坏仍生产?切勿铤而走险!
案件详情
4月13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北滘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到达北滘镇某建筑材料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负责人在知道工厂内洗沙废水循环沉淀池的水泵已损坏的情况下,仍然继续洗沙作业,导致洗沙废水在泥浆池位置满溢,废水经厂房墙壁下面的洞孔流到厂外水渠,再通过水渠排至水口工业区涌,厂外排水沟淤积大量泥沙,水口工业区涌部分河段呈黄色,造成了河道水环境污染。经检测,该厂内地面积存废水悬浮物超标128倍,废水排放口废水悬浮物超标5.1倍。
处理结果
该公司利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北滘镇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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