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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第三批)
为深入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推动加快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常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处了一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常州某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案
【案件名称】
常州某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26日,常州市天宁生态环境局对常州某涂装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机械设备喷涂项目的生产,该单位固化工段有废气产生,该工段产生的废气经一套“一级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检查时,该单位固化工段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但废气处理设施管道与活性炭箱之间多处断开、活性炭箱与总风机之间管道断开,且活性炭长时间未更换,该废气处理设施处于不正常运行状态。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拟处罚款30万元。并对该单位实施查封,拟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案件启示】
本案中,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淡薄,配套的治污设施未起到应有的处理作用,形同虚设。作为产污单位,企业应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严格落实各项治污措施,确保设施治污效果,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影响。生态环境部门在依法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对企业进行了宣传教育,进一步提升企业守法意识,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案例二
常州市某石油运输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件名称】
常州市某石油运输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日,常州市钟楼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发现隶属于常州市某石油运输有限公司的一辆车牌号为苏DXX20的重型罐式货车至某石油分公司进行石油装卸作业。经对该车辆油气密封点泄露情况现场监测,结果显示该车辆油气密封点泄露浓度2038.4μmol/mol,不符合《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1-2020)中“5.2泄漏排放限值—运输工具油气密封点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500μmol/mol”。该车辆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查处情况】
该单位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立案查处,同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于2023年8月1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单位处以罚款2万元。
【案件启示】
油罐车运输过程中逸散的VOCs气体,以往是环保执法监管的“真空区域”,作为移动的“污染源”,对大气环境质量存在一定影响。常州市钟楼生态环境局创新举措,主动研究相关标准文件,通过第三方检测,用事实数据说话,使得违法行为“无所遁形”,最终违法企业难逃法律的处罚,为大气质量监管补上了重要的一环。该案件是同类型案件中常州第一案。
案例三
常州市某牧业有限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件名称】
常州市某牧业有限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日,常州市新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信访投诉后对常州市某牧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环保区粪污收集池、沼液沼渣分离设施等配套建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主要采用两级喷淋处理工艺,废气经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常州市新北生态环境局现场委托第三方有资质单位对该排气筒排放的有组织废气进行采样监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单位上述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臭气浓度为4786(无量纲),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规定的臭气浓度排放限值(排气筒高度15m,臭气浓度标准值2000无量纲)。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23万元。
【案件启示】
本案中,常州市某牧业有限公司是一家规模化的生猪养殖企业,虽然是保障民生的企业,但也不能侵害周边居民的合法权益。企业应强化主体责任意识,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不仅是履行社会责任,也是自身存活和发展的必备条件。
案例四
常州市某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件名称】
常州市某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8日,常州市生态环境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对常州市某车辆配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铝压铸项目的生产。检查时企业压铸车间内熔化、压铸、脱模工段正在生产,车间内烟雾较大,配套的“脉冲除尘+二级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中仅脉冲除尘设备处于通电状态,配套的风机停运,电源未开启,上述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立案查处,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该单位压铸车间内3台压铸机电柜进行查封,处罚款10万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案件启示】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在确认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对企业实施了查封手段,后续除追究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外,还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将为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付出惨重的代价。该案也将有效震慑违法停运设施的企业。
案例五
常州市某铸造厂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件名称】
常州市某铸造厂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5日,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依据VOCs高值点走航排查通报,对常州市某铸造厂的铁铸件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单位上述项目混砂工段使用原辅料型砂和呋喃树脂,混砂放料作业时有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现场检查时,该单位一台混砂机正在使用,混砂放料工段正在生产,但上述工段未按规定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所在车间大门呈敞开状态,执法人员现场用TVOC快速检测仪对混砂机放料过程中产生的废气进行检测,瞬时浓度为15.98毫克/立方米;造型及浇铸车间大门敞开,现场用TVOC快速检测仪对车间门口和厂区大门口废气进行检测,瞬时浓度分别为0.821毫克/立方米和0毫克/立方米。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立案查处,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2万元。
【案件启示】
此次执法检查充分发挥了“大数据+铁脚板”的优势,借助走航车数据对高值区进行排查。执法人员利用VOCs快速检测仪对生产设备周边、车间及厂区进行检测,用数据说话,让当事人心服口服。目前铸造企业仍存在监管盲区,还需不断引导铸造企业向安全、绿色、低能耗、智能化方向转型升级,不断推动全区铸造行业整改工作提质增效。
案例六
常州某风机制造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件名称】
常州某风机制造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12日,常州市天宁生态环境局对常州市某风机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从事风机制造项目的生产,喷漆工段有挥发性有机废气产生,配套建有水帘系统+活性碳吸附装置。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废气处理设施内活性炭未按规定时间更换,且喷漆房未完全密闭。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单位拟处罚款3万元,并责令立即改正。
【案件启示】
目前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处理中活性炭吸附技术使用普遍,但需要企业按规定更换活性炭,才能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常州市天宁生态环境局在检查的同时,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了宣传教育,帮助企业辨别优、劣活性炭,引导企业选用优质活性炭,及时更换。
案例七
常州某塑胶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件名称】
常州某塑胶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8日,常州市钟楼生态环境局利用走航车对邹区镇重点工业集中区进行巡查,发现常州某塑胶有限公司周边大气污染物数值突高,随即组织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核查。该单位主要从事塑料制品生产,现场检查时,注塑车间内注塑机正在生产,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二级活性炭吸附)的风机电源未开启,上述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立案查处,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单位注塑车间12台注塑机进行查封,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2万元,并拟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案件启示】
该案是利用走航车在重点工业集中区周边巡查发现,对此,执法人员可对相关指标较高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以此来断定是否是由相关工业企业排放所导致,从而精准定位,有效提高了查案效率。
案例八
常州某石化仓储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件名称】
常州某石化仓储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15日,常州市新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常州某石化仓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油品仓储、装卸项目的经营,上述项目在发货过程中有废气产生,配套建有一套两级冷凝+活性炭吸附工艺的油气回收装置。现场发现该单位8#平台正在进行收货作业,但油气回收装置未运行,装置内未见一级制冷压缩机。经调查,该单位2023年2月13日下午发现一级制冷压缩机发生损坏,废气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但仍然在2023年2月14日和2023年2月15日进行了发货作业。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款12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将此案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案件启示】
本案中,该单位环境违法起因是该单位相关责任人环境保护意识的缺失,贪图方便而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油气回收装置的一级制冷压缩机维修期间仍正常使用收发货平台,使大气污染物在没有经过处理的情况下直接排放至外环境中,最终被生态环境部门查处,付出惨痛代价,得不偿失。
来源:常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