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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中山一企业放任废气直排?立抓现行!
近期,中山市横栏镇生态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到某灯饰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灯饰配件加工项目)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烘干固化工序产生烘干废气,该工序配套建设废气的治理设备收集管道已断开,废气经换气孔直接对外排放。
执法人员现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
该企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中山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相关裁量标准,依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最终对该企业作出罚款6.6万元行政处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 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 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来源: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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