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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废气VOCs污染防治设施的常用治理路径
VOCs污染防治设施的常用治理路径
(针对低浓度大风量、无回收价值的Vocs废气)
· 活性炭吸附
适用范围:低浓度有机废气的净化。
不适用范围:高浓度、高温的有机废气。因为受吸附容量的限制,吸附材料需定期更换 、后期运行费用昂贵,且废活性炭属于危废。
· 活性炭吸附+(蓄热式)催化燃烧技术
适用范围:适用于大风量低浓度有机废气的净化,但活性炭和催化剂需定期更换。
不适用范围:不适用于处理含硫、卤素、重金属、油雾、以及高沸点、易聚合化合物、含颗粒物状的废气处理。理论效率:两室80%以上,三室/多室90%以上。
· 沸石转轮吸附+(蓄热式)催化燃烧技术
适用范围:适用于大风量低浓度废气,去除效率较高,处理含高沸点或易聚合化合物时,转轮需定期处理和维护。
不适用范围:不适用于低沸点不易吸附、高沸点不易脱附和酸碱性有机废气的净化。理论效率:90%以上。
企业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量、温度、湿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 VOCs 治理效率。
需要注意的是,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技术主要适用于恶臭异味治理,除此外,不建议使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治理技术。
此外,企业应做到治理设施较生产设备“先启后停”,在治理设施达到正常运行条件后方可启动生产设备,在生产设备停止、残留VOCs废气收集处理完毕后,方可停运治理设施。治理设施需设置运行台账,每日记录开关机时间、设备运行情况、加药情况和换水换炭情况,由设备负责人签名。
来源:生态环境部门
标签:  污染防治设施 催化燃烧 沸石转轮 活性炭吸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