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深圳一企业涉VOCs工序未按规定安装废气收集治理设施被罚款
2023年2月13日,宝安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正常生产,二楼设置生产车间及办公室设有3台印刷机。该单位使用的清洗剂为TLF无醇润版液、石油醚、异丙醇、洗车水,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机废气,油墨印刷设备并未安装废气收集治理设施。根据该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显示,该单位需在印刷、擦拭、胶装、粘盒工位安装密封负压集气设备,将废气集中收集后通过专用排气管道引至楼顶经“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DA001排气筒高空排放。
2023年2月21日,宝安管理局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印刷车间立即安装负压集气设备将废气集中收集。2023年3月15日,宝安管理局对该单位复查时,该单位产生VOCs的印刷车间已停产,车间内存在3台印刷机均已停止使用。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鉴于该单位已整改并在《深圳商报》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宝安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并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三章§3.14及总则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十四条之裁量标准,对该单位按罚款标准50%降低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伍佰圆整。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三章§3.14
空间、设备已密闭,但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
总则第十二条第(二)项
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
总则第十四条
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主动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级市以上主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度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
来源:深圳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