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部长突击检查出的共性问题与企业环保刑事责任
01生态环境部部长近年去了哪些地方突击检查?
2021年3月至今,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先后4次采用“四不两直”(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到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分别是:
02分别检查出了哪些问题?
2023年8月 湖南省娄底市、岳阳市 发现部分企业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手工监测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问题。
·湖南香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
高炉热风炉等多个生产装置无任何污染治理设施,涉嫌无法稳定达标排放;
烧结机、焦炉等装置无组织排放严重;
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手工监测报告涉嫌造假。
·湖南煤化新能源有限公司
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手工监测报告涉嫌造假;
未按要求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焦炉无组织排放问题突出;
化产区部分装置废气通过旁路偷排偷放。
·涟源市汇源煤气有限公司
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手工监测报告涉嫌造假;
通过烟道喷氨简易方式脱硫脱硝,干扰检测;
燃气发电锅炉污染物超标严重,涉嫌长期超标排放。
·兆邦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擅自变更废气处理工艺逃避监管;
在线监测设施不正常运行;
废气排放口未纳入排污许可;
涉嫌手工监测报告造假等。
·岳阳市昱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窑炉长期排放超标,氨逃逸严重;
在线监测形同虚设;
窑炉和煤气发生炉无组织排放严重。
·中石化湖南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涉嫌在线监测设施不正常运行。
2023年6月 银川市 企业存在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超标排放、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台账虚假填报等违法违规问题。
有的企业涉嫌未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热力焚烧炉炉温低于规定区间,频繁开启应急排放口,不正常添加处理药剂,治污设施形同虚设,长期超标排放。
有的企业涉嫌违规篡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和后台计算公式,伪造监测数据,编造生产运行台账,掩盖违法排污事实。
有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涉嫌未经现场采样即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2023年2月 河南省平顶山市、许昌市 企业普遍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超标排放、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生产台账弄虚作假、在线监测和手工监测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问题
·汝州天瑞煤焦化有限公司
废气外溢直排环境,污染非常严重;
涉嫌人为干扰在线监测设施采样,掩盖超标排放行为;
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河南平煤神马京宝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环保设施未正常运行且烟气长时间超标排放;
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出焦计划报表和手工监测数据存在人为造假现象;
在线监测数据与实际生产状况不符,涉嫌造假。
·舞钢中加钢铁有限公司
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通过伪造烧结生产报表、篡改中控系统运行参数等方式掩盖真实生产状况;
球团废气烟囱采样口长期荒废锈死,高炉热风炉无采样口,不具备人工采样条件,涉嫌手工监测报告造假;
在线监测数据与实际生产状况不一致,涉嫌造假。
·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含舞钢新希望炼铁有限责任公司)
高炉热风炉、轧钢加热炉废气未脱硫直排,长期超标排放;
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许昌襄城县华信实业有限公司
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伪造名为“环保台账”的虚假生产记录;
玻璃窑炉炉顶破损严重,大量废气直排;
脱硫脱硝设施形同虚设,不正常运行;
在线监测不正常运维,无法显示实际排放情况,现场手工监测超标严重,涉嫌长期超标排放。
03暴露出企业哪些共性问题?
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
超标排放污染物
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预案
生产台账弄虚作假
在线监测和手工监测数据造假
04检查后是如何处罚的?
据报道,2022年1月27日,唐山中院组织路南、路北、开平、古治四家法院对4起污染环境案件进行集中宣判。
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厚板材有限公司、唐山金马钢铁有限公司的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员、直接参与人员共47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零6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构成污染环境罪单位犯罪的松汀钢铁、河北鑫达钢铁分别判处400万和700万元罚金。
此外,牵涉此案中的第三方监测企业也遭受牵连。2021年3月25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通报,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晓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唐山市绿创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伙同排污企业进行在线监测数据造假,相关涉案人员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尽管聚光科技回应造假事件“系个别运维人员的个人行为”,公司未参与数据造假事件,但由于聚光科技属于上市公司,所以这则消息还是在资本市场引发连锁反应,导致其股价大跌,当天收盘市值较前一日蒸发了近14亿元。
今年3月,生态环境部大气司司长刘炳江在新闻发布会上也提到:“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和副部长赵英民以‘四不两直’方式去河南和陕西对13家企业开展检查,发现存在大量偷拍偷放、弄虚作假等突出的环境问题。……目前,已刑事拘留21人,行政拘留11人,相关案件还在进一步处理中。”
05企业环保有哪些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我们梳理了其中与环境违法行为相关的10条刑事责任行为清单,包含:
污染环境罪(第338条)
非法经营罪(第225条)
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4、115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
走私废物罪(第152条)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第339条)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第339条)
非法占用耕地罪(第342条)
非法采矿罪(第343条)
破坏性采矿罪(第343条)
来源:环保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