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湖南一企业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放被处罚12万元
2023年3月13日21时许,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湘潭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县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夜间督查时发现湖南某科技制造有限公司:压铸工艺上方集气罩通风管道挡板未打开,废气水膜喷淋塔处理设施水泵未运转。
调查与处理
经查:该单位1号压铸机无集气罩,集气管道阀门关闭,2号压铸机集气罩阀门关闭,导致压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不能正常收集;同时,在对废气喷淋处理设施现场检查时,引风机正常运行,喷淋塔抽水水泵电机未启动,废气处理设施循环水箱内循环水呈静止状态,水质清澈,水箱水位低于抽水泵吸水口。经该单位现场负责人触摸电机和查看水箱确认,抽水电机为冷却状态无热度,该设备未运行。随即,执法人员向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湘潭县分局于2023年4月18日,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12万元,并将案件于4月25日行政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法律分析
该单位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该单位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环境违法。
典型意义
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保养、检修,确保污染物处理设施保持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因维修、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应当立即停产,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部分企业心存侥幸心理,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不重视对于员工的环保培训,制度建设不健全,台账管理不规范,往往会违反行政法规,甚至还会引起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
来源:湘潭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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