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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上海一企业注塑车间未进行VOCs治理被按日计罚

2019-09-18 08:26:32 东莞市中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阅读

近期,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及全市各区支队通过讲述本市环境违法的典型案件,说明违法环节和守法要点,大力宣贯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企业遵纪守法指明方向。

徐汇区某企业主要从事生产精密新型电子元器件、相关电子连接器及相关精密模具,主要工艺为:机加工制模—注塑—组装,注塑使用的塑料粒子的主要成分有聚酰胺、聚碳酸酯、聚苯硫醚等,塑料粒子加热高温条件下热熔产生VOCs(主要成分为非甲烷总烃、颗粒物、苯乙烯)。该企业在从事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注塑生产活动时,注塑车间门窗未关闭,产生的废气逸散到大气中,造成无组织排放。上海市徐汇区生态环境局(原上海市徐汇区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7月12日送达了《上海市徐汇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VOCs无组织排放的违法行为,并告知如拒不改正,将会面临按日连续处罚的风险。2018年7月31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未在密闭空间排放VOCs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后督查发现该企业拒不改正,注塑车间门窗仍未关闭。

行政处罚

本案中,该企业在从事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注塑生产活动,未在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注塑车间门窗未关闭),上海市徐汇区生态环境局(原上海市徐汇区环境保护局)对其罚款人民币8万元整。经实施后督查,对该企业仍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按日计罚,罚款人民币152万元整。

法律微讲

无组织排放是指非密闭式工艺过程中的无组织、间歇式的排放,在生产材料准备、工艺反应、产品精馏、萃取、结晶、干燥、卸料等工艺过程中,污染物通过生产加注、反应、分离、净化等单元操作过程,通过蒸发、闪蒸、吹扫、置换、喷溅、涂布等方式逸散到大气中,属于正常工况下的无组织排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十六条第三项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按日计罚:按日计罚是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六十六条的规定,针对当事人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从当事人收到责令改正的次日起(至后督察发现当事人拒不改正)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计罚。

案件启示:一是通过铁腕执法,增强企业环保主体意识;二是执法与普法相结合,提升执法工作效能;三是丰富调查取证手段,全面固定证据;四是善用法律法规,提高企业违法成本。

来源:上海环境



标签:   无组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