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集中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程竣工验收是否是环保验收的前提条件
问:一、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那么是否认为工程竣工验收应为项目自主环保验收的前提条件?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成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可正常运行,但尚未办理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的,是否可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答:您好!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工程竣工验收不是项目自主环保验收的前提条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工作要求请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执行。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