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关于《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中VOCs 处理设施的问题
问:根据《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中“4.3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3 kg/h 时,应配置 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 80%。对于重点地区,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2 kg/h 时,应配置 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 80%。” 请问是否可以理解为重点地区,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2 kg/h 时,可以不配套安装VOCs治理设施?
答:您好。关于VOCs治理设施安装要求: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要求,涉及VOCs排放的企业,应从源头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从源头减少VOCs排放;产生VOCs的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无法密闭的,应采取科学有效措施,尽量提高废气收集率,收集后还应按照相关规定,安装和使用满足防爆、防静电要求的高效末端污染治理设施,减少废气排放。 关于VOCs废气收集治理要求: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明确,“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用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其他涉VOCs排放企业,应根据国家《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和《广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治理指引》等要求,做好无组织排放收集和末端治理。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