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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要求
废气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要求
(01)标准物质的管理要求
1.标准气体要求贮存在铝或不锈钢瓶中,有效期在 12 个月以上(含 12 个月)的,不确定度不超过±2%。如果 12 个月后剩余量较多需继续使用时,应重新核查气体浓度,测定值必须在原保证值的±5%之内。
2.气体标准物质传递:按规范用一级标准钢瓶气对工作标准钢瓶气进行传递标定,百分偏差(δ)在±1.5%范围内。至少每 6 个月标定一次。
3.运行维护过程中,若考虑到成本采用自配标样,必须用有证标准物质对自配标样进行验证,验证结果必须在标准值允许范围。
(02)定期维护
1. 氢气发生器每周添加一次纯净水;
2. 氢气发生器每 2 个月检查一次变色硅胶的变色情况,超过 2/3 变色更换变色硅胶;
3.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零气发生器中的活性炭和 NO 氧化剂,根据使用情况进行更换;
4.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氢气发生器电解液,根据使用情况进行更换;
5. 至少每 3 个月检查一次非甲烷总烃 CEMS 的过滤器、采样管路的结灰;
6. 至少每 3 个月检查流速探头的积灰和腐蚀情况、反吹泵和管路的工作状态。
(03)定期校准
1.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非甲烷总烃CEMS应每24 h自动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量程;
2. 无自动校准功能的非甲烷总烃CEMS至少30d 用零气和高浓度标准气(80%~100%的满量程值)或校准装置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量程;
3.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流速 CMS 应至少每3个月校准仪器的零点和量程。
(04)定期校验
1.至少3个月做一次标定校验;标定校验用参比方法和 CEMS 同时段数据进行比对;
2.当校验结果不符合本技术要求第5条中比对监测的技术指标时,则须扩展为评估非甲烷总烃 CEMS 的准确度或(和)流速 CMS 的速度场系数(或相关性)的校正,直到非甲烷总烃 CEMS 达到本技术要求第5条中比对监测的技术指标要求,所取样品数不少于9对。
(05)其他要求
1. CEMS运维单位应根据本标准和仪器使用说明中的相关要求制订巡检规程,并严格按照规程开展日常巡检工作并做好记录。日常巡检记录应包括检查项目、检查日期、被检项目的运行状态等内容,每次巡检应记录并归档。CEMS日常巡检时间间隔不超过7d。
2. 日常巡检记录可参照HJ 75附录G中的表G.1~表G.3表格形式。
3.应根据CEMS说明书的要求对CEMS系统保养内容、保养周期或耗材更换周期等做出明确规定,每次保养情况应记录并归档。每次进行备件或材料更换时,更换的备件或材料的品名、规格、数量等应记录并归档。如更换有证标准物质或标准样品,还需记录新标准物质或标准样品的来源、有效期和浓度等信息。对日常巡检或维护保养中发现的故障或问题,系统管理维护人员应及时处理并记录。
4. CEMS日常运行管理记录可参照HJ 75附录G表格形式。
参考标准:
1.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代替HJT 75-2007);
2.《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及运行技术要求(试行)》。
来源:环保实时
标签:   废气在线监测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