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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造船企业的VOCs废气收集的几点要求
修造船企业在船坞、码头和船台等处的涂装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难以满足密闭收集治理的要求,但相关的法规需要对VOCs进行有效收集,该如何处理呢?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和参考上海市《船舶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针对不同的作业所有不同的 VOCs 收集要求,具体如下:
1)钢材预处理涂装、分段涂装、调漆和喷枪清洗等作业应密闭进行,禁止在室外进行。作业时,除了排气筒、送风口,以及在人、车、物进出时打开相关开口(包括门),其他情况下开口(包括门)均保持关闭状态。根据《船舶工业工程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标准》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的要求,钢材预处理流水线的喷漆和烘干作业必须保证密闭进行和机械通风,VOCs 收集效率不低于95% , 其余车间的VOCs收集效率不低于80% , 其中分段涂装车间排风口的风速宜为4~5m/s, 喷漆时换气次数宜为6~8次/h, 固化时换气次数宜为3~4次/h。
2 ) 应为船坞 、码头和船台等处的船舱涂装作业设置 VOCs 收集处理设施,在开展船壳涂装作业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VOCs排放。
3) 当采用外部集气罩收集VOCs时(如调漆、喷枪清洗工位),距离集气罩开口面最远位置处的 VOCs无组织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m/s。另外需注意的是,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的要求,修造船企业的密闭喷涂施工作业量应达到总涂装作业 量的60%。
来源:网络,VOCs减排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