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泰州某化学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5日,泰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化学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根据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要求,厂内DA002排口的臭气浓度、氨气、氮氧化物、氯化氢、二氧化硫、硫化氢、环氧丙烷、乙醇、颗粒物和DA003排口的氯化氢、环氧丙烷、乙醇、挥发性有机物等废气需每半年监测一次,DA001排口的氯气、氯化氢需每季度监测一次。该公司2021年11月12日、2022年5月9日分别对厂区所有排口的监测因子进行检测,但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DA001排口开展2022年一季度自行监测。
【办理结果】
某化学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22年6月15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2022年7月5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处罚决定,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贰万玖仟元。
【法律适用】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典型意义】
该案件是典型的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在办理过程中当事人提出之前未进行自行监测是由于受疫情影响,就是否应该考虑该企业上半年受疫情影响没有检测这个情况,我局进行了严肃的讨论,最后讨论认为:受疫情影响未开展自行监测这个问题对企业来说应该不存在,因为企业完全可以委托本地第三方公司进行检测,例如在疫情期间,我们生态环境局就是委托的本地第三方公司来开展的检测工作。企业不能以疫情作为借口来规避自己的义务。第一,企业上半年都没有对DA001排口开展检测过;第二,即使企业受疫情影响,但其并没有向生态环境局报备并说明情况,如果该企业向生态环境局报备,行政机关定会指导他们委托本地第三方公司监测,解决这个问题。
所以,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既要考虑疫情对企业带来的不良影响,对企业的合理诉求予以采纳,也要注意分辨,不能让企业以疫情为借口,作出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来源:泰州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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