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服务热线:

400-8838-798

常见问题

是否还需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

2023-02-08 14:25:05 东莞市中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阅读

问:《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于2023年1月1日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现咨询,2023年1月1日后的新建项目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是否应按《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执行,而无需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

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条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并提出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例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第十条“目前部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制定另有规定。例如,《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涉及领域有环境保护、工程建设、食品安全、医药卫生等,这些领域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强制性行业标准或者强制性地方标准按现有模式管理”。(相关内容参考自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址:http://www.sac.gov.cn/zt/bzhf/bzhfsy/201803/t20180305_341802.htm?version=2.5.40020.452&platform=win)。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