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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因未在密闭空间中使用废气处理设备被罚款

2022-11-11 08:36:55 东莞市中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阅读

一、江苏某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1.案情介绍

2022年10月1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公司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拉丝、挤出造粒、打标工序正在生产,但车间未密闭,其中挤出造粒工序未按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打标和拉丝工序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扬州市宝应生态环境局已下达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立案查处,拟处罚款3万元。

3.启示分析

企业在从事含挥发性有机物生产过程中,应当按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并确保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企业应增强环保意识,及时组织自查自纠,对污染防治设施集气罩风速是否符合相关规定,UV光解设备灯管是否正常工作,活性炭箱是否存在堵塞、是否需要更换,储罐、管道等是否存在破损等情况加强管理、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仪征某某化纤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1.案情介绍

省交叉互查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3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煅烧炉每天使用,排污许可证要求废气经2级活性炭处理,实际炭箱中只有1级少量活性炭,且已发白,其他炭箱空无一物。

2.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仪征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9月29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扬环改【2022】03-186号),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立案查处,拟处罚款3.8万元。

3.启示分析

企业要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安装、使用废气处理设施,按照规定填充足量的活性炭,并按时更换活性炭,确保企业废气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扬州市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1.案情介绍

2022年9月5日,省交叉互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塑料制品(塑胶餐盒)项目的生产,项目建有2套光氧催化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对车间内注塑工段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因噪声大准备检修,风机未开启,设施未运行。

2.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已对该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拟处罚款2万元。

3.启示分析

企业必须自觉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加强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管控,采取有效密闭措施,配套相应废气治理设施并正常运行,确保挥发性有机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四、扬州邗江某某机械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案

1.案情介绍

2022年7月18日,执法人员在扬州市邗江区方巷镇检查发现,该厂车间北侧建设有喷漆房一座,喷漆房配套建设活性炭处理设施一套,现场喷漆房内未作业。在喷漆房北侧大棚内一名工人正在进行调漆、刷漆作业,大棚上部有顶,四周无墙面,调漆、刷漆废气直接无组织排放。

2.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扬州市邗江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予以行政处罚(扬环罚[2022]05-150号),罚款6万元。

3.启示分析

部分企业环保法律法规意识不强,环保管理工作存在随意性,为了小利而损害了更大的利益。企业应以此为戒,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生态环境部门同时加大力度,严防其“死灰复燃”,全力保障全市大气环境质量。

五、高邮市某某五金电器铸件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案

1.案情介绍

2022年9月5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现场检查。该单位在厂区东侧车间内建有铝压铸工序,压铸工序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已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铝压铸车间大门未关闭,车间窗户多处破损,铝压铸工序作业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

2.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2022年9月5日,扬州市高邮生态环境局予以立案查处,2022年10月25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2万元。

3.启示分析

有极少部分企业生产中对细节不注意,不关门窗。生态环境部门一方面要加大监管力度,利用好法律的“利剑”,从严从重打击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也要做好服务宣传,以便企业更好地懂法守法,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六、扬州某某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案

1.案情介绍

2022年8月20日,执法人员至该公司开展大气专项检查,该公司硫化车间内硫化发泡工段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车间大门未关闭。

2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广陵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拟处罚款3.4万元。

3.启示分析

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内或设备中进行。该公司因管理不到位在硫化发泡工段生产过程中未关闭车间大门的行为而被处罚,给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企业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上敲响了警钟。

来源:扬州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