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东莞从严处置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强化监管、管服结合”!东莞从严处置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数据质量是监测工作的命脉,监测数据是否客观、真实、准确,关系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大局。
2015年起,随着环境监测领域“放管服”改革推进,监测机构准入门槛降低,市场空间得到进一步释放,第三方监测机构大量出现,环境监测及服务成为名副其实的市场“红海”。然而,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导致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时有发生,成为监测质量管理中比较突出的短板。
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在哪里?生态环境部门采取了哪些措施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
今天推出的是:“强化监管、管服结合”!东莞从严处置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随着国家环保政策的不断出台和生态环境监测市场的逐步开放,环境监测社会化工作应用到了越来越多的领域,如行政执法、环保验收、土壤场地调查、企业自行监测、在线监测比对及环境质量监测等,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生态环境领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在生态环境决策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去年伊始,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以排污单位自主验收类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监测及在异地开展监测服务活动等“敏感点”为抓手,以“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APP”为依托,重点检查生态环境检(监)测机构是否存在篡改或伪造监测数据,即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扰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或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等行为。
2021年至今,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了62家(次)环境监测机构,共计出动执法、监测技术人员356人次,随机抽查不少于6425份相关机构近年出具的检测报告及其原始记录,共计发现存在1057项轻微不规范行为并告知相关监测机构限期整改,同时对16家(次)机构涉嫌存在监测数据失实或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法查处。
2021年5月8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联合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珠莞联合打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并先后与深圳、广州、汕头、中山、肇庆建立了互通线索、商请核查等共同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工作方式,对跨市开展监测业务的监测机构形成了震慑。
在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的同时,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通过聘请专家开展现场帮扶指导和线上业务培训、举办2021年东莞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大比武、组织召开全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工作会议、邀请东莞市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人开展经验分享等方式,主动帮扶监测机构加强数据质量、提升业务能力。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表示,将继续采取“强化监管、管服结合”的方式,对监测机构进行帮扶培训,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倡导“诚信、严谨、准确、高效”的东莞环境监测文化,坚持环境监测为监管服务、为公众服务的原则,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确保全市的环境监测工作任务高质量完成。
案例一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5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该机构)开展现场专项检查时发现,该机构采样人员盘某、黄某于2020年11月12日对A市某公司盐酸反应釜酸性废气氯化氢项目进行处理前后三次采样,第一次采样时间为14:05至14:35;第二次采样时间为14:40至14:15;第三次采样时间为14:18至14:48,且当时使用的采样仪器无打印记录及电子存储记录,采样时间逻辑错误。
同时发现,该机构8份监测报告涉及的8家污染源企业废水现场监测及采样工作是在2020年11月16日9:30至12:02共计2.5个小时内由同一组监测人员(童某、黄某、刘某)完成。8家企业均包含现场监测项目pH值,水样采集项目悬浮物、色度、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总磷、石油类、动植物油、六价铬、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砷、总铅、总铜、总镉等指标,现场全流程工作包括现场仪器校准、样品采集、样品分装、不同项目分别添加不同固定剂、样品封口保存等,同时存在不同企业间路程距离时间等客观因素,一组3名采样人员在2.5小时内按规范完成8家污染源企业现场监测及采样工作,工作量与人员数量不匹配。
此外,该机构采样人员盘某、黄某于2020年11月12日22点14分对A市某公司进行夜间噪声监测;同日22点43分,上述采样人员又出现在B市某公司进行夜间噪声监测;经查“百度地图”App,A、B两市的两家公司相距约142公里,该软件推荐驾车时间约为1小时53分(推荐路线),采样时间逻辑关系不合理。
【查处情况】
该机构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机构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该机构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处10万元罚款。
案例二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14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该机构)开展现场专项检查时发现,该机构气相色谱仪配套电脑的电子存储记录(谱图等)显示,样品A电子记录分析时间为2021年4月14日10:05:21,该样品打印纸质记录分析时间为2021年4月19日15:02:50;经过核查2021年4月14日所有电子记录显示,样品B的电子记录分析时间为2021年4月14日10:05:21,且谱图峰面积与峰高等参数与样品A完全一致,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谱图等)不一致,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修改监测数据。
【查处情况】
发现上述情况后,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调查材料移送至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机构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该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处罚款3万元。
案例三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排污单位委外环境监测现场检查,发现A、B两公司委托东莞市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该机构)开展监测业务,原始记录中存在采样工作量和人员、仪器数量不匹配的情况(工作量大,采样人员数量较少,仪器数量较少),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将该线索移交至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日、12月3日、12月10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机构开展了现场专项检查,检查发现该机构2020年4月10日对珠海3家公司、东莞6家公司及佛山1家公司进行环境监测的过程中,存在同一人员同一时间段在不同地点开展监测活动、未能提供原始监测数据等情况。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机构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该机构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处10万元罚款。
来源:广东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