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服务热线:

400-8838-798

常见问题

土壤调查的界定

2022-10-19 09:12:25 东莞市中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阅读

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前两款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请问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指有“开始”进行土壤调查(行为)还是指“完成”调查后出具调查报告或是指调查报告通过评审?生态环境部门等组织评审,有没有评审标准?

答:您好,来信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的通知》(粤环发〔2021〕2号)文件要求,对拟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涉及土地储备的,土地使用权人须在土地收储前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通过评审,通知印发前已储备的,以及不涉及土地储备的建设用地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责任主体须在交地前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通过评审。 2、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评审依据包括:《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 第42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的通知》(粤环发〔2021〕2号)、《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 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的通知》、生态环境部相关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试行)》(粤环办〔2020〕67号)等相关文件。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