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危险废物环境应急预案问题
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版)第六十二条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请问是只要产生危险废物的都需要编制应急预案吗?机动车维修单位、小诊所、卫生站是否需要编制应急预案并备案?
答:您好,根据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机动车维修单位、小诊所、卫生站等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编制应急预案并备案,可简化相关内容。国家、省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小诊所、卫生站等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预案备案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来源:生态环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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