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环评、批复名称与申请发证名称不一致需要变更吗?
问:辖区内有一企业已取得环评和批复,建成后出租(出卖)给另外一家公司经营,现业主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应该如何办理。
答:您好! 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均不变化,仅建设单位变更,则无需重新办理环评。对项目的环保要求仍按原环评文件及其批复的要求执行。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排污许可证的申领主体是排污单位。对具备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二)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其中,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还应当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三)采用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四)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