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多家企业被罚款
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标志着对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的新时代,既是落实排污单位治污主体责任,也是落实依法治污的具体举措。排污单位领取国家排污许可证只是合法排污的开始,如果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企业将会承担严重后果。
案例1
2021年4月1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开展日常巡查发现,辖内一家洗涤公司未能提供自行监测记录,未按自行监测方案要求的频次开展自行监测。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对该企业立案处罚,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正式打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处罚的第一枪。
案例2
2022年4月29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位于临沂市河东区的一家食品公司年产500吨面米速冻食品项目正常生产,经排查该企业于2019年12月28日已申领了排污许可证,但2020年度未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涉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依法开展自行监测”。
执法人员介绍,该公司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的(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对该食品公司罚款87500元。
案例3
2021年11月1日,巴中市生态环境局在对巴中光翼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调查中发现,该公司在平昌县星光工业园二期工程的摩托车制造项目正常生产,但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其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最终,巴中市生态环境局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巴中光翼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70600元(大写:柒万零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4
2021年10月14日,海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海安县荣盛铝业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检查,经查该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取得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但该公司2021年仅9月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对废气进行了自行监测,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频次开展自行监测。
依照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查处,处罚款3.98万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这是海安首例未按照排污许可证开展自行监测的查处案件。
案例5
2021年4月14日夜间,江苏省苏州市相城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辖区内污水管网进行排查时,发现有一股异常废水排入污水管网。经快速分析排查,显示该废水源头为嘉诠精密五金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且总磷浓度超标。同时,该公司总磷等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路设置不规范,也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自行监测频次开展自行监测。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江苏省苏州市相城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治,处罚款29.92万元,并将相关负责人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案例6
2021年8月19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及怀集分局执法人员对珊西五金工艺(肇庆)有限公司进行了排污许可证落实情况专项“双随机”检查发现,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排污许可证副本上明确要求企业定期对废气废水开展自行监测,但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规定。肇庆市生态环境局怀集分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七)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来源:生态环境部
标签:   自行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