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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低效无效的VOCs治理设施

2022-05-27 14:34:06 东莞市中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阅读

今天我们分享的一些低效VOCs治理设施的现场情况,这些低效VOCs治理设施并不意味着此类VOCs治理设施是低效的、无效的,是设计或使用这些VOCs治理设施的单位,因为不合规设计(含低配VOCs收集系统或者风机,使收集效率或者控制点风速不达标)、低配(底价恶性竞争或追求更高工程利润)、不合理使用/运维导致这些VOCs治理设施成为低效或无效的摆设!这些案例也是日前泰安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泰安市2022年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清理整顿发现的当地部分企业存在简易低效VOCs治理设施等突出问题。相关企业如存在类似问题尽快自查整改。值得一提的是,VOCs治理行业的环保公司、涉VOCs排放的企业,应引以为戒,共同保护VOCs治理市场、保护我们的蓝天!

01车间门窗未密闭

02集气罩下吸力不足,达不到0.3m/s要求

03未在密闭空间内调漆作业

04车间内、喷漆房内、危废暂存间内油漆桶敞口放置,未密闭

05露天晾漆作业

06活性炭过滤棉应装未装

07活性炭过滤棉未及时更换

08UV光氧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灯管损坏未及时更换

09更换下来的过滤棉等危险废物露天存放,未按要求放入危废暂存间

10危废暂存间内活性炭过滤棉未使用密闭容器或密封袋存放

11违规设置旁路

这些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应该这么做

加大源头替代,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辅料的使用量、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

加强过程管控,调漆、调胶、涂装、施胶、干燥等工序作业应在封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作业过程中散发的废气应收集并引入废气治理设施进行处理后排放,不得通过开窗、排风等行为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直接排放至外部环境中;调漆、调胶房、喷漆房、晾干房、烘烤房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车间或工段应时刻保持关闭,减少挥发性有机物逸散。

涂料、油墨、胶粘剂、固化剂、稀释剂、清洗剂等有机溶剂及助剂应保持密封状态,减少原辅材料挥发逸散;盛装涂料、油墨、胶粘剂、固化剂、稀释剂、清洗剂等有机溶剂及助剂的废弃容器应密封后存放于专用的危废存间内,并保持存放间关闭。

落实专人负责废气治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并及时检修和维护废气治理设施,保证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来源:VOCs减排工作站



标签:   VOCs治理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