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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避免在VOCs执法检查中再“踩坑”?

2022-05-11 10:43:38 东莞市中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阅读

众所周知,VOCs和NOx是臭氧污染的关键因素,早在2020年7月1日,《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全面实施,生态环境部也印发了《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并启动了攻坚行动,各地专项执法也正有序进行中,目前近一年半已过去,我们今天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典型问题分析,帮助企业做好VOCs治理并避免在之后的检查中再“踩坑”。

一、常见的九大VOCs违法行为

二、涉VOCs企业违规违法典型案例

福建:未密闭、超标排放,罚!

这个典型案例发生于2020年8月,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会同福州市长乐生态环境局,对福州市长乐区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UV滚涂/滚漆等工序正在生产,车间内设有排气扇正在向外环境抽排废气,车间四周门窗均处于敞开状态,涉嫌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经现场监测发现,车间大门外非甲烷总烃瞬时浓度值为71.24mg/m³(标准限值为30mg/m³)。

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到该公司UV滚涂/滚漆生产线配套有两条挥发性有机废气收集装置,其中一条排气管未配套安装废气处理设施,废气引至楼顶直接排放。圆型排气管排放口监测到非甲烷总烃瞬时浓度值为52.57mg/m³(标准限值为50mg/m³)。

该公司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同时,厂房外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超标,福州市长乐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安徽:设施未配套、超标排放,封!

7月29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会同环境监测人员,对亳州谯城区某鞋服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制鞋涂胶工序正在生产,对涂胶后的鞋子进行烘干的加热箱未配套安装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现场气味刺鼻,车间北侧一排气扇正在向外环境抽排废气,南、北两侧大门均处于打开状态。在车间北侧大门外1米处,距地面1.5米以上位置监测发现,非甲烷总烃瞬时浓度值为29.36mg/m³。另外在该公司生产车间北侧排气扇外1米处、车间北侧和南侧大门外1米处,距地面1.5米以上位置用采气瓶取样,经化验室检测分析,非甲烷总烃小时平均浓度为分别为18.0mg/m³、33.4mg/m³和13.2mg/m³,分别超过《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6mg/m³)2倍、4.56倍和1.2倍。

8月5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对车间内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设施设备实施现场查封,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江苏:设施8厘米的异常,查!

2020年7月,姑苏生态环境执法局对某涉及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的企业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楼顶的3组废气处理设施中,1组并管较多的光氧催化装置箱体固定螺栓有明显锈迹。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拆箱检查,肉眼可见光氧催化装置灯管上有大量积灰,部分灯管破裂,未做到及时更换和保养。执法人员顺着管线继续检查发现,两处管线与楼顶连接部位存在大约8厘米的缝隙,开启设备后,用手帕纸放在缝隙口测试,结果有明显漏风现象,管道口原密封水泥脱落。现场判定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使用。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2020年8月4日姑苏生态环境局作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目前,该单位已对屋顶接口处裂缝进行封堵,光氧催化装置已进行维护保养并建立台账。

三、挥发性有机物防治典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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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9月仍是臭氧污染防治重点时段,针对企业在面对检查时存在的一些困惑,我们梳理了其中反馈较普遍的几个问题,供企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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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VOCs减排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