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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制造行业VOCs现场排查重点

2022-04-27 14:33:19 东莞市中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阅读

为切实提升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治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大气所汇编了炼油与石化行业、有机化工、涂 装、橡胶塑料制品、电子元器件等20类重点挥发性有机物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现场检查工作指南。

本期我们聚焦南京市汽车制造行业,快来看看有哪些VOCs排查重点吧~

数说汽车制造业

棍据历年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研究表明:溶剂使用源是南京市VOCs第二大 排放源,其贡献率接近40%,而汽车制造 业涉及到大量的涂料、稀释剂、固化剂等有机溶剂的使用,是南京市重要的VOCs排 放来源之一。

重点工艺过程排查指南

台账管理

1、是否已建立含VOCs原辅材料台账, 内容是否包含原辅材料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及VOCs含量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2、汽车制造企业应记录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购置、储存、使用及处理等资料, 供主管部门查验。需记录的数据包括:含 VOCs的涂料、溶剂、稀释剂的名称、月用 量及其含VOCs重量百分比;各车型月生产量及底涂面积;每月VOCs原料的回收方式、 VOCs回收量及计算方法;VOCs污染治理设备净化效率、VOCs去除量。

源头控制

1、汽车制造企业生产过程使用的涂料中 VOCs含量是否符合GB24409及DB3500的 规定。

2、是否采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并提供 证明材料(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 是否低于10%)。

VOCs物料储存

1、盛装VOCs物料(油漆、涂料等)的 容器在非取用状态时是否加盖、封口、保持 密闭。

2、盛装过VOCs物料(油漆、涂料等) 的废包装容器是否加盖密闭。

3、盛装VOCs物料(油漆、涂料等)的 容器是否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 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

4、油漆、涂料等的储库围护结构是否完 整,与周围空间完全阻隔。

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

调配好的原辅材料是否采用管道密闭输 送,或者采用密闭容器或罐车。

工艺过程

1、是否有设立单独的调配间。

2、调配间是否密闭。

3、调配过程是否加盖密封或在密闭空间 内操作。

4、调配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是否收集。

5、调配间产生的有机废气是否引入废气 治理设施进行处理。

6、调配完成的容器运输过程是否密封。

7、涂装房是否密闭。

8、喷漆房产生的有机废气是否有进行收

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

调配好的原辅材料是否采用管道密闭输 送,或者采用密闭容器或罐车。

工艺过程

1、  是否有设立单独的调配间。

2、  调配间是否密闭。

3、  调配过程是否加盖密封或在密闭空间 内操作。

4、  调配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是否收集。

5、  调配间产生的有机废气是否引入废气 治理设施进行处理。

6、  调配完成的容器运输过程是否密封。

7、  涂装房是否密闭。

8、  喷漆房产生的有机废气是否有进行收集。

9、  喷漆房产生的有机废气是否引入废气 治理设施进行处理。

10、涉VOCs排放的工艺环节所在车间, 是否存在通过安装大风量风扇或其他通风措 施故意稀释排放的现象。

11、干燥、烘干车间是否设置有效的密 闭排气系统,变无组织逸散为有组织排放后 集中处理。

12、待用或用完的原辅材料的容器是否 有进行密封。

13、是否设置喷枪等设备单独清洗间。

14、是否有对清洗间产生的有机废气进 行收集。

15、清洗间产生的有机废气是否有引入 废气治理设施进行处理。

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系统

是否密闭、产生的废气是否接入有机废 气回收或处理装置。

废弃物管理

含VOCs残留的废桶、废溶剂等的运输和 储存是否加盖密封。

集气系统和废气处理设施

1、涂装生产线喷漆室是否安装自动漆雾 处理系统,烘干室是否安装VOCs污染治理 设施且其VOCs废气处理效率在90%以上。

2、采用外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 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 是否>0.3米/秒。

3、废气收集系统是否负压运行;处于正压状态的,是否密闭(异味或现场监测非甲 烷总姪等)。

4、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是否密闭。

5、收集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疑初始排放速 率>2kg/h时,是否配置VOCs处理设施, 处理效率是否>80%。

6、产生VOCs的生产工艺和装置是否接 入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

7、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是否按照设施设 计方案规范的参数条件运行。

8、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是否与生产工艺 设备同步运转,不应停运或减运。

9、企业验收监测报告及自行监测报告( 进出口VOCs浓度、废气量、温度、含氧量、 厂区及厂界VOCs浓度等)是否满足排放标 准要求。

10、是否已建立VOCs废气处理设施的 运行维护台账(包括采用吸收法吸附剂再生 更换情况、光催化、等离子体处理效果等)。

11、排气筒高度是否满足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要求。

12、废气处理设施是否按要求幵设永久 性规范采样口。

有组织排放限值

图1.jpg

无组织排放限值

图2.jpg

单位涂装总面积排放总量

图3.jpg

法律文件/依据

1、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 物排放标准(DB32/2862-2016)

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37822-2019)

3、  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24409-2020)

4、  涂料中挥发性有机物限量( DB3500-2019)

5、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 (环大气〔2019〕53号)

6、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 37822-2019)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来源:南京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