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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见的10种环境违法行为(六)-违法处置、倾倒、贮存危险废物
违法处置、倾倒、贮存危险废物等,最高处罚处置费用五倍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注1:以上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注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同时前述第七条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案例】
东莞市查处某五金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3月31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东莞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现场检查时,该单位车间堆放有大量沾有油漆、压造油、乙烯基酯树脂、聚氨酯等化学品的铁板旧料(铁板上分别张贴压造油、乙烯基酯树脂、饱和聚酯树脂、丙烯酸树脂、聚氨酯材料、异氰酸酯等标签),工人正在对铁板旧料进行压板、清洗、磨板等加工作业。
经查,该单位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但其他环保手续齐全,已办理环评审批及验收手续,并进行了排污登记。环评审批允许设置压板、磨板、冲压、切割、成型、超声波清洗等工序设备,明确原材料铁板为外购新料。
从现场的情况初步判断,现场的铁板旧料属于危险废物,该单位涉嫌在“合法”的外衣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为进一步核实铁板旧料的废物属性,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专业机构对现场的铁板取样检测鉴别,鉴别结果显示现场的铁板为危险废物。另经称重估算,现场的铁板总重约72吨,超过3吨。
二、查处情况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2021年4月1日,为防止铁板旧料等证据灭失,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的铁板旧料实施了查封;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2021年7月1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对该单位处100万元罚款,对该单位负责人处10万元罚款的决定;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单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的规定,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犯罪,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5月10日将该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5月12日予以立案侦查,于6月2日对该单位负责人进行了刑拘。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标签:   违法处置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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