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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虎门一企业存在粉尘涉爆隐患被罚2万元

2024-03-09 11:21:28 东莞市中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阅读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14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虎门分局组织执法人员和专家对东莞市某家私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连接砂光机的木粉尘除尘系统、重力沉降室除尘系统均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木工车间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执法人员拍摄了现场图片,并对该公司的总经理曾某、安全管理人员冼某、木工陆某等3人进行了调查询问,3人均承认上述违法事实。

经调查,东莞市某家私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第 31 项处罚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东莞市某家私厂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提醒

粉尘涉爆企业负责人,一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照粉尘涉爆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6号令)等要求进行整改,坚决避免粉尘爆炸事故发生,切勿以身试法,只顾生产,不顾安全。

来源:东莞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