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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企业采用低效VOCs治理设施且未运行的VOCs执法典型案例

2023-03-08 09:48:05 东莞市中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阅读

宿迁市生态环境执法系统以雷霆之势、重拳出击,全力打击一批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掐灭一些环境违法苗头。其公布了3项环境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其中就有2项为涉VOCs排放违法行为的曝光,VOCs违法排放的案例一般是环保违法中常见的也是比例高的高发违法区!此外,此2项涉VOCs违法排放的具体行为均为对应低效VOCs治理设施,且该类喷淋+光氧或者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还未正常开启运行!!!VOCs排放监管的执法迫在眉睫!下面来具体看:

一、“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例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日,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七分局执法人员执行“首季争优”水气协同监督帮扶工作,对宿迁市某纺织印染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印花车间和定型车间正在生产,其中印花车间的罗拉(烂花)工序正在运行,其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水喷淋+除雾器+光氧)未运行。现场查看罗拉(烂花)工序生产记录日报表,显示该工序有产品产出。

查处情况

该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对该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例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日,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分局执法人员,对宿迁某印刷有限公司开展大气专项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印刷工段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二级活性炭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

查处情况

该公司涉嫌违反《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等污染防治设施,保持其正常使用”之规定。

依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规定,对该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来源:宿迁生态环境,VOCs减排工作站